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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颍川陈氏公会属下之〈宗祠管理委员会>
组织纲要
1) | 名称: | 宗祠管理委员会 | |||
2) | 组织: | 本小组根据柔佛颍川陈氏公会结社规章第8.6条文,由理事会指导下设立,并向理事会负责。 | |||
3) | 成立缘起: | 公会成立60年来,都不曾成立宗祠让陈氏家族得以安设祖先灵位,和已身长禄位。这只因会所场地有限,而不能敬祀先贤,缅怀祖泽以尽孝,团结宗亲,共谋福利以尽义。逐有购置更大新会所,以便拥有更宽大的场地供设置宗祠。俾春秋祭祀,设宴联欢有场所,让宗亲情谊,得以加强,互助精神得以发挥,使此千秋基业得以完成,则吾陈氏子孙奕有伸张孝义之场所。今日,陈氏宗祠已设立,每年举行的春秋二祭大典,祖先灵位及已身长生禄位之安排有待定夺,日常的管理,皆需有人来打点。〈宗祠管理委员会〉之成立是必要的,它将肩负起这一重任。 | |||
4) | 目标: | 4.1 | 制定管理宗祠的条例与细则。 | ||
4.2 | 制定灵位与长生禄位的收费制。 | ||||
4.3 | 制定每日、每月及每年春秋二祭的祭拜品之采购、处理、分配等。 | ||||
4.4 | 制定祭拜之规则及日期。 | ||||
5) | 宗旨: | 5.1 | 敬祀先贤,缅怀祖泽以尽“孝”,团结宗亲,共谋福利以尽“义”。 | ||
5.2 | 长期保持春秋二祭,让先灵永享香火。 | ||||
5.3 | 春秋祭祀之际,可让散居各地宗亲聚首一堂,敦睦宗谊。 | ||||
6) | 执委会: | 本组设有九位执行委员。柔佛颍川陈氏公会之理事会中的总务是当然小组主任。 | |||
其他成员包括: | 副会长:1名 | 青年团:1名 | |||
正财政:1名 | 妇女组:1名 | ||||
副财政:1名 | 理事:3名 | ||||
7) | 职责: | 7.1 | 小组委员会之职权将随着公会理事会之改选后,自动消失权利。一切权利、记录及产业管理权,则需要移交给新届的总务及新届管理委员会。 | ||
7.2 | 新届的〈宗祠管理委员会〉将在新届理事产生后,当然的各职相关理事将自动成为当然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执行由理事会所决定及授权给予〈宗祠管理委员会〉之职权权限。 | ||||
7.3 | 一切有关系到公会利益的任何决策,必须通过委员会探讨后,呈报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才能执行。 | ||||
7.4 | 制定本会会所宗祠管理细则、与制定应收取之费用及分位。 | ||||
8) | 会议: | 执委会会议得在理事会召开之前一个星期召开会议讨论及将议决提交理事会探讨。 | |||
9) | 9.1 | 组织图 | |||
宗祠管理委员会组织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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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职权: | ||||
9.2.1 | 主任: | (一)领导小组去执行组织已订出的工作议决,过程中给予引导与追踪结果的成绩。 | |||
(二)规划组织与分配工作予组员,以完成任务。 | |||||
(三)控制组织的正常化运作。 | |||||
(四)政策制定、规定及手续、决策的权利。 | |||||
(五)评估组织的运作是否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健康发展。 | |||||
9.2.2 | 秘书: | (一)记录会议议决及会议报告。 | |||
(二)档案收集,并分类与入档。 | |||||
(三)协助主任执行及推动议决之工作。 | |||||
9.2.3 | 财政: | (一)做出全年及每月财政预算案,以便控制财政运作。 | |||
(二)掌管收、支的权力,有效运用公会资产。 | |||||
(三)做出全年与每月结单。 | |||||
(四)每个星期及特别节目之庆典后,点收乐捐箱中之捐款,并记录及存入银行。 | |||||
9.2.4 | 祭祀: | (一)负责处理及采购有关每月初一及十五日,每年春秋二祭大典所需应用之祭品及香烛等。 | |||
(二)处理在祭拜之后,香烛、金银纸等善后工作。 | |||||
(三)祭拜后之五牲及果品等,由祭祀组长决定如何配合。 | |||||
(四)拟订祭拜之条规。 | |||||
(五)评估祭拜采购之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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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仪式组: | (一)制定祭拜时的仪式。 | |||
(二)决定执行祭拜成员之穿著。 | |||||
(三)当届会长为当然主祭、负责点主,当届总务及财政为陪祭。 | |||||
(四)让2人念咒,祭拜仪式以华语为主,行三跪九叩首大礼。 | |||||
9.2.6 | 点位暨长: | (一)制定排位分为:订出排位价格,分为: | |||
长生禄位〈正龛〉、〈左龛〉、〈右龛〉,各龛又分为〈前座〉及〈后〉。 | |||||
(二)订出前排价格,分为: | |||||
1.)正龛前座每位RM8,000.00 | |||||
2.)正龛后座与左右龛的前座RM5,000.00 | |||||
3.)左右龛的后座RM2,000.00 | |||||
9.2.7 | 征求组: | (一)征求宗亲们将祖先灵位或长生禄位寄寓於本会宗祠。 | |||
(二)本会将不接受分期付款。 | |||||
(三)灵位可以让宗亲自由选择位置。 | |||||
(四)乐捐者(奖励的灵位),将由宗长本人抽签定位。 | |||||
(五)灵位的价格将根据公会所定的神主及禄位总图之位置为准。 | |||||
10) | 修改: | 本细则有未尽善之处,公会理事会有权随时修改之。 |